商标著作权的性质是不一样的,两者在权利主体方面、权利的取得方面、权利的标的物方面以及权利的独占性方面,都是存在不同的。但是不得不承认,著作权与和商标权都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权益,都是受到我国的法律的保护的。
......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接触应当是根据证据材料来判断是否在此前已经具备了接触原来作品的机会。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实质性相似加接触,主要这个就是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许所受到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的话,才能够构成侵权。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著作权侵权中实质性接触怎样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指出,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并没有明确其所列著作权中哪些是“人身权”。对此,理论界普遍认为,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著作权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两权一体”,并已成通说。然而,对这一涉及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的基本理论问题,实际上值得探讨说明。笔者不敢苟同,认为著作权的内含或性质是财产权,所谓的“著作人身权”在性质上根本就不是人身权,而是财产权或财产权的一项权能,“两权一体”说不能成立。现就此不揣冒昧,作以论述。为了阐明问题,我们应当首先明确“人身权”的定义。在民法上,人身权是和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的最基本特征,是“它与特定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法律表现为不可转移性和不可约定性。这一特征,是权利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无论如何都无法分离,而不是由制度所规定的,事实上可以分离。对人身权的这一基本观点,是笔者论述著作权性质的一个理论基础。有了这一基础,再论述著作权的性质,标准就明确得多,问题就清楚得多
对于如何判定实质性相似和著作权侵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所谓“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逐渐形成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基本规则,在具体认定方面缺乏详细的规范指导,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并将其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方式作了简单列举作权侵权行为的界定在知识产权审判活动中至为关键,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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