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2、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3、组织机构混同。4、滥用公司形式。
......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2、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3、组织机构混同。4、滥用公司形式。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表现如下: 1、公司空壳化; 2、公司资产不足; 3、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您好,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包含哪些表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一般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
一、“傀儡”公司。有控制的权股东对公司进行操控,对外虽然表现出公司行为,而实质上公司只是徒有其表,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与自己进行交易的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
第
二、公司资产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足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大众的嫌疑。
第三,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此种行为从形式上看股东也有损失,但实质上股东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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