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语音解答 > 婚姻家庭律师语音解答 > 同居律师语音解答 > 在一起多久算事实婚姻

在一起多久算事实婚姻

更新时间: 2021-03-08 15:43:21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相关法律知识更多
  • 生活在一起八年算不算事实婚姻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出台以后在一起生活8年也不领结婚证的就不算是事实婚姻,新婚姻法没有出台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在一起生活8年的这种情况算事实婚姻,可是新法出台以后,男女双方应该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一下结婚证的。

    ......
  • 男女在一起几年算事实婚姻?


    男女在一起不管多少年也不算事实婚姻,因为我国法律上目前是不存在事实婚姻的,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承认的,具体情况对于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可以认定为同居关系。

    ......
  • 离婚后住在一起算事实婚姻吗?


    离婚后住在一起是否算事实婚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我国法律中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他情况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而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

    ......

相关法律咨询

立即提问
  • 同居多久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效力如何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 同居多久算是事实婚姻啊?怎么算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好久就不承认事实婚姻了?事实婚姻怎么解决呢?

    如果双方均为有民事行为的公民,一旦法定或事实的婚姻有了结晶,且双方没有重婚行为且双方为异性伴侣,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补领结婚证,以上事实属实且符合计划生育标准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