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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

更新时间: 2021-02-22 11:25:26
律师语音内容:

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1、权利人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届满两年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前,依据《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虽已届满、但自届满之日起未超过六个月,或者其诉讼时效期间尚有剩余不足一年时间,权利人在《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民法总则》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5

5、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从《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施行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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