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及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和强制履行,这些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基本上都是由行政单位直接执行的,不过,无论是强制拘留还是强制传唤,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依据。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4、通信自由。
......在缓刑期间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75条当中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情况之下应当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并不会被限制人身自由。比如说如果要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应当向有关机关申报批准。
......
对侵犯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公民则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人民受理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诉讼。
2、最高人民于1991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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