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作为贷款担保人,首先一点最重要的就是其自身必须要具备能够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代为清偿的能力。第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应当是自愿的,其担保行为是自愿做出的。
......这个担保人应当为有着能够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的一些组织或者是公民,则是可以作为保证人。倘若以保证人的这样一个身份已经订立了相关保证合同后,但自身又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对于这种情况来说,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贷款担保人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恶意逃避债务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一)“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特征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 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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