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08年5月,王某从幼儿园将孩子接回来,发现孩子不对劲,很沉默没有平时那么闹腾,还老喊身上疼,不让碰,王某遂带孩子去医院,发现孩子全身是伤,追问下才知道,是老师打的,遂王某委托王豪律师提前诉讼,要求幼儿园对孩子做出赔偿,并且道歉,幼儿园老师辩称是孩子太闹自己摔的,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案件涉及金额3万元,王豪律师合法收取原告王某律师费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