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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语音解答热门最新
  • 39″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单位的开业申请后分别核发哪些证照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申请单位的开业申请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收听量:608 2018-09-26
  • 1′8″

    企业法人登记对各类登记事项有何具体要求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收听量:594 2018-09-26
  • 30″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是多长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认为长期有效。

    收听量:523 2018-09-19
  • 59″

    什么是非法出售发票罪

    胡叶凤律师

    胡叶凤律师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各种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扰乱经济管理的行为,犯罪对象只能是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违反国家发票管理的规定;2、非法出售合法持有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3、扰乱经济秩序;

    4、以牟利为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表现上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出售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为牟利而出售,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收听量:510 2018-05-29
  • 36″

    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存在风险。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注册地址跟实际经营地址应当一致,但是现在很多企业因为注册、迁移等,没有变更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跟注册地址的一致性,这就导致有可能工商部门在实地考察的时候没有这个企业,就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的名录。如果注册地址有变化的,建议还是尽快的能够变更,避免法律风险。


    收听量:313 2018-05-14
  • 59″

    董事长与总经理权限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下辖的机构,董事长负责召集董事会及股东会。

    董事长的权限如下: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及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总经理的权限如下: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收听量:316 2018-05-14
  • 51″

    分公司能否签合同

    高发星律师

    高发星律师

    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收听量:308 2018-05-09
  • 1′8″

    董事会决策事项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董事会决策事项为:董事会的权责为: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收听量:307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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