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票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自动自首,应分析口头传票是否“视为自动自首”。这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大争议。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虽然被发现但没有被讯问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自首。
......平常的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了解一些法律知识。针对口头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我们在下面的文章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口头传唤是不需要传唤证的,但为了保证程序正当,那么是可以在事后进行补办传唤证,同时也可以在询问的笔录中注明,同时还需要出示工作的证件,只要符合条件的话,那么口头传唤也是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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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构成自首。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故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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