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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更新时间: 2021-06-18 14:19:01
律师语音内容: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聊天记录在提交法院的时候必须符合证据要:

1、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2、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3、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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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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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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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对方当事人自认。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本案开庭审判时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
    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
    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是指有关人员依职权对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活动所作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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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采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正伤害或者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并且这种伤害或者影响将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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