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的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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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对方当事人自认。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本案开庭审判时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
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
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是指有关人员依职权对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活动所作的记载;
音像、电子证据,是指以磁带、光盘、胶片或者电子芯片等储存的信息,记述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证据,审判人员可以酌情排除:
如果采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正伤害或者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并且这种伤害或者影响将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价值;
与已有证据明显重复,为采纳该证据所进行的举证和质证活动将不必要地浪费诉讼资源、拖延审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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