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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下来多长时间可以探视

更新时间: 2018-11-07 17:19:16
律师语音内容:

一审判决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上诉期内双方都没去上诉,判决书生效。

二审判决书在双方都签收后就生效。

判决书生效,就可以按照判决内容项下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去行使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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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下来后怎样探视?


    法院对被告人的判决生效后监狱会通知被告人的家属。通知书在从判决书生效起五日内从法院发出。家属收到判决书就可以去探望罪犯了。去监狱探视的时候应该带上家属的身份证,去了监狱以后,找到监狱当日的值班人员,按照要求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表明了自己的家属、亲友身份,自然就可以探视犯罪分子了。

    ......
  • 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吗?


    判决书下来可以探视,至于多久时间可以进行探视,通常情况下,监狱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家属进行探监的,通知书自收听之日起,5日之内就会发出。当然探监是需要符合探监的程序的。

    ......
  • 判决书下来多久能申请探视?


    判决生效后监狱会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在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就可以去探望了。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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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书中是如何表述探视权的?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有关探视权的判决书中,是这样规定的。
    中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2条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孩子的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 探视权协议书怎么写

    下面为你解答探视权纠纷判决书是什么样的相关问题
    原告沈某甲,男,汉族,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
    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甲诉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于西工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抚养。
    离婚后顾及家庭环境的改变会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虽协议由被告抚养,但离婚后7个月依然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孩子也继续在原告所住辖区上幼儿园,被告每逢双休日、节假日都将孩子带回其住处生活,原告从未为难过被告,被告也从未对此生活方式有异议。
    但2015年7月,被告借孩子上学前班之名将其转学,原告表示理解,并将孩子送还被告。
    但此后至今,原告及其父母一次也没有见到孩子,均被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绝。
    因协议中没有明确原告探视孩子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方式,原告为保障探视权,多次就探视权的具体执行问题同被告进行磋商,但屡遭拒绝,最后被告明确答复不让原告见孩子。
    原告希望法院能依法保障其探视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按照离婚协议配合原告实施对子女的探视权。
    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子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
    一、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的探视权,是原告自己违反约定,逼答辩人带走孩子。
    原告为了照顾继子,对婚生子沈某乙不管不问,放弃探视权。
    原被告离婚时曾约定,婚生子沈某乙继续在黎明化工院周边完成幼儿至小学阶段教育,另外孩子同祖父母感情颇深,这样的约定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状态也满足了祖孙两代的舐犊情深。
    但原告再婚后违反约定,催促答辩人将婚生子沈某乙带走,答辩人迫于无奈只好在2015年7月上旬将沈某乙带走。
    原告连孩子生日都不来看望孩子,放弃探视权,不给抚养费,以各种理由推脱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二、答辩人没有剥夺原告探视权,原告若真心为婚生子沈某乙着想,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马上进入学龄期的婚生子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原告于2015年7月中旬行使探望权一次,原告探视结束将孩子送回答辩人处后,孩子情绪极不稳定。
    鉴于此,答辩人告知原告探视方式改由就地探视,但此后原告再也没有以正常渠道探视过孩子,而是采用一些影响极端不好的方法诸如未经答辩人同意私自在幼儿园上课期间探视孩子,对孩子身心造成不利影响。
    对孩子的感情体现在陪伴而不是空话套话上,原告应继续履行离婚时的约定,将沈某乙接回到他成长熟悉的环境下完成小学阶段教育。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沈某乙,现年6周岁。
    2014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现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其探望孩子,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后,婚生子沈某乙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沈某甲有探望的权利,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探望沈某乙负有协助的义务。
    原告要求每月探望沈某乙两次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具体的探望方式,原告要求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幼儿园(学校)将沈某乙接回原告家,周一上午原告自行送沈某乙返校,由于沈某乙年纪尚幼,为避免因接送孩子不及时导致对孩子的监护出现空档期或影响孩子的学习,本院认为由原告至被告处接送孩子为宜,故本院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为: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被告李某某主张原告沈某甲应将沈某乙接回到户籍所在地完成小学阶段教育,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不宜处理,就此问题,原被告双方均应从有利于沈某乙的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友好理智地协商,以避免或减轻因父母离婚而给孩子带来家庭破碎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沈某甲每月可探望沈某乙两次,具体方式如下:每个月的第
    二、第四周的周六上午,由原告沈某甲至被告李某某处将沈某乙接回共同生活两天,并于周日下午六点之前将沈某乙送回被告李某某处,被告李某某对原告沈某甲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判决书下来多久可以探视

    1、亲属探视罪犯的,分两种情况。一是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留存在看守所服刑。只要判决书生效后,亲属就可以会见。二是不能留在看守所服刑,需要等司法机关将罪犯送入监狱后,就可以探视。如果没有身份证的,最好在当地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2、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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