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是怎样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2)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
1.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几种适用情形,现整合如下:
1、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注意这里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处以何种主刑,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对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制度等构成威胁,而政治权利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如果再让其行使政治权利,则不利于国家安全,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剥夺。
2、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或死刑,则说明其罪行非常严重,国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是从政治上对其进行否定和谴责,此外,也有利于为禁止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据;
3、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样,应该注意这里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结合案情考虑,可以剥夺,也可以不剥夺。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