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有些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些时候却不能按照共同财产认定。比如,一方在结婚之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并且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结婚之前也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那么一般情况下婚后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久属于自然增值,按照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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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有些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些时候却不能按照共同财产认定。比如,一方在结婚之前全款购买的房屋,并且也是登记在自己名下,而结婚之前也已经取得了房屋产权证。那么一般情况下婚后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久属于自然增值,按照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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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时房屋的自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所有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减去购房时的价值,除以总的年数,再乘以婚姻关系存续的年数,再除以2,就是补偿数额。
举例:(房屋的市场价值100万元--购房时的价值80万元)÷购房总年数10年婚姻关系存续的年数2年÷2补偿数额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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