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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怎么处罚

更新时间: 2021-03-15 12:23:55
律师语音内容:

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的行为定性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规定将商标侵权的主体由生产者扩展到了销售者。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决侵犯商标权的主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以及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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