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定代表人未经法定决议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如果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非善意相对人,因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下文中,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公司对外担保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若法定代表人未经法定决议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如果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非善意相对人,因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下文中,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如何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的问题。
......若法定代表人未经法定决议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如果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就直接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表明其非善意相对人,因而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才承担担保责任。下文中,将详细为大家解答“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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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确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的保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该认真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
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原因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如果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不需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
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
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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