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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什么证据有利

更新时间: 2019-08-17 14:11:17
律师语音内容:

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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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收集哪些证据比较有利


    如证明对方有过错,那么可以提供的证据就有: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证据、法医鉴定、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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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诉离婚要什么证据,起诉离婚的证据有哪些


    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4、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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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您好,关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
    (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
    (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
    (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 关于票据权利与票据法上的权利

    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十条、
    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的部分,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1)票据保证纠纷。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引发的纠纷。
    (2)确认票据无效纠纷。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力而引发的纠纷。
    (3)票据代理纠纷。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代理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4)票据回购纠纷。商业银行等持未到期的已贴现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或系统内总行、分行进行贴现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引发的纠纷。和票据相关的非票据纠纷主要包括:
    (1)因票据基础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包括因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因买卖、担保、借贷等民事行为形成原因关系而收受票据发生的纠纷,基于合同或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资金关系纠纷等;
    (2)以票据为标的物的纠纷:如因继承、赠与、保管、拾得票据等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只是标的物为票据,不涉及票据关系,也非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纠纷。

  • 什么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哪些?

    1.依出票而取得 在我国的票据实务中,出票人依其签发的票据种类不同,决定将票据交付给谁;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申请签发银行票据的申请人在其对签发银行的委托书中写明该汇票的“收款人”名称,票载收款人取得票据之时,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商业汇票中,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记载收款人名称,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向承兑银行申请承兑时在申请书中写明收款人名称、由银行在承兑时代其填写,当该收款人取得票据时自然取得了票据权利;支票中,如果是记名式的,出票人在出票时就填明收款人名称,当出票人将票据交付该收款人时,支票权利义务即产生,如果是无记名式的,出票人签发后直接交付他人,该他人的名称虽然在支票上没有显示,但出票行为本身就已经给予了他票据权利。
    2、依转让而取得依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转让(人身性质的债权除外)。票据作为流通证券,更可以在数个市场主体间辗转。而且法律为发挥票据本身具有的多种经济职能,注重促进票据的转让,使票据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需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3、依法定而取得 如果说以出票、背书取得票据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那么现实中还有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票据的情形。
    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现象。从权利取得方式来讲,善意取得应属于“依转让而取得”之列,但由于其不同于一般的转让取得,故将其单独列出来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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