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国家规定的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不过,探亲假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以当地实际情况为准。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
解答如下,
(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上海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 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第 二、北京陪产假规定 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法律上对孩子父亲的所谓“陪产假”是没有规定的,只能休那个晚育奖励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奖励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第 三、广东陪产假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第 四、其他陪产假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条 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在产假期满前领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2、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4、其独生子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5、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6、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列为社会保障家庭,享受社会救济金等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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