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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注意什么

更新时间: 2018-09-30 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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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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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凤律师

文凤律师

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

文凤律师,女,现任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一直信守“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力争让委托的每一个当事人能够从自身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文律师执业期间,对每种类型的案件都有个人的专业办理方式与合适的切入口: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从事故发生之后,能为交警定责阶段、伤残鉴定阶段以及最后的理赔阶段全程提供服务以及建议; 对于合同纠纷案件,律师最佳介入的时间便是协商签署合同的阶段,能够把控风险,若是双方自行协商签订的合同出现纠纷,文律师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的切入点,帮助纠纷的化解,达到胜诉的目的; 对于婚姻家事案件能够积极帮助当事人在诉前取证阶段做好调查取证的工作,在庭审中才能占据主动,争取利益最大化。 执业以来,不论案件大小,文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提供最佳的解决方式,也可咨询电话13260730902,希望能尽快的给您合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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