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价值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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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该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计算物品的价值,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物品的价格,应以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对单位的办公用品进行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如若的是仓储物品,应以仓库库存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1) 如果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 如果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 如果的是单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的按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
(5) 如果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6) 对外币的,若日期确定,以确立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计算。若不能确定具体日期或连续多次外币不能够确定当时价格的,可以这一段时期的平均外汇成交价格计算。如果的是旧物品,有人提出折旧费的计算,应按照国家有关物品折旧的规定进行,如果有疑义,也可以由物价部门估价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时间,应到物品被时为止。如果不能确定被时的状况,也可以以扣押时或者计算时为准。我们认为这样计算是恰当的。
您好,针对您的应该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计算物品的价值,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被盗物品的数额计算方法。对物品的价格,应以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如对单位的办公用品进行的,应以单位采购这些物品的价格计算。如若的是仓储物品,应以仓库库存物品的价格计算。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可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1) 如果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 如果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 如果的是单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的按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
(5) 如果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6) 对外币的,若日期确定,以确立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计算。若不能确定具体日期或连续多次外币不能够确定当时价格的,可以这一段时期的平均外汇成交价格计算。如果的是旧物品,有人提出折旧费的计算,应按照国家有关物品折旧的规定进行,如果有疑义,也可以由物价部门估价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时间,应到物品被时为止。如果不能确定被时的状况,也可以以扣押时或者计算时为准。我们认为这样计算是恰当的。
罪的判刑界限是什么, 罪作为一般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罪的行为,还具有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罪与一般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罪;而对于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情节。其中,情节主要针对数额不满5千元的行为。如果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轻时,对该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如果数额不满5千元,但情节较重时,对该行为就应认定为罪。其中,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的手段;五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罪的既遂 所谓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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