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纳税项目包括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和印花税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以合同中的金额为计税依据,按0.5‰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转让注意事项有转让合同的形式,同时还有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的能力调查;再者就是转让价格评估事宜;以及还要注意相关的税费;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买房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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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转让交税有哪些项目?
1.营业税
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定的扣除额
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
苏成生律师,男,汉族。2002年——2016年执业于96101部队法律顾问处,处理过大量涉军维权案件,现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对预防纠纷发生、减少当事人诉累,有独到经验。 当前业务强项: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商事合同审查与诉讼,有处理应急突发问题、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丰富经验。经常处理工程合同纠纷、金融借贷、婚姻家事等常见案件。 人生格言——“人生目标是应该通过坚守信念,而不是屈服来实现的。在追求人生目标的道路上,我从未放弃!尽管这条路注定会走得很艰难,很孤单,但是上天不会辜负每个人的勤奋和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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