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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 2018-05-21 11: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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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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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一般建议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之所以说要在伤势痊愈后再进行鉴定,是因为第一,伤势的愈合程度与伤残鉴定结论直接相关;第二,若伤势尚未痊愈进行鉴定,即使能够构成较高级别的伤残等级,在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也很可能会影响重新鉴定的结论(即可能会比首次鉴定的伤残等级要低、甚至出现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结果);第三,关于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在许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都是不予支持的,即需要由伤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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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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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二是工伤伤残鉴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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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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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律师
姜爱辉律师

姜爱辉律师

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

姜爱辉,女,山东合度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纠纷等,为人正直,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妥善处理好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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