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
......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以及居间合同是属于三种不同类型的合同,三者的共同点在于都是提供劳务而不是物的交付,但是三者也是具有严格的差别的,不管是在服务的范围还是与第3人的关系都是不一样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纠正你一点,过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89年)规定分居三年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但按照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改为分居满两年即可认定为感情破裂。但是,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分居做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解释,我们国家立法上也没有确定规范的分居制度。因此,到底“怎么分”才是婚姻法讲的分居,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但是,根据夫妻同居权的内涵来分析,你们因感情不和分房居住,且没有夫妻生活,从本质上来说,已经不再履行夫妻的同居义务,还是应该视作分居,也足以证明你们的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有名无实。因此,我认为还是应该支持你的离婚请求。当然,这种分居事实,在举证上是很困难的,一般来说很难找到证据来证明,除非你们有类似分居协议,或者她在法庭上予以承认。否则,法官很难单凭你的陈述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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