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时候要分情况而言,如果情况不是很严重,只是一些简单的擦伤并且案件之后双方进行了私下的解决这个时候是可以选择撤案的。但是如果按键非常严重,造成了人员的死亡构成了违法的情况,这个时候是不能撤案的,法律会依法来进行判断。
......不能销案。因为逃逸属于违法行为,不因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而免除处罚,所以不能销案。严重的还要判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逃逸双方和解是不能避免处罚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规定,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之下,双方当事人即使是和解了,那么也不能够免除处罚,但是在量刑这个幅度上,肯定是需要考虑到有和解的情节。
......您好,关于驾驶员肇事弃车逃逸保险公司能否免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正文】车主甲某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该保单综合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等”。该综合险条款中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解释为:“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某日甲某驾驶上述保险车辆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一死一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甲未能及时抢救伤者,而是弃车逃逸。该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甲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甲某与二轮摩托车主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付清了赔偿款。在理赔期限内,甲某到乙保险公司处申请理赔,乙保险公司认为,甲某的行为属于“肇事逃逸”的范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拒绝向甲某赔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于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理解。本案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公司认为,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本案中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离现场后未在四小时内主动报案,因此应当推定其为“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投保人认为,本案属弃车逃逸,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要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必须要驾驶员逃逸和保险车辆驰离现场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本案中保险车辆未驰离现场,且未影响交警认定事故责任,未加重保险公司责任,且保险公司未对弃车逃逸作出免责说明,按照格式条款解释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有关法律规定,弃车逃逸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条款对“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解释,“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本案交通事故肇事驾驶员甲某的行为属弃车逃逸,按文义理解,弃车逃逸不属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的定义所解释的“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也不属于该保险条款所排除的“为了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的情形。但由于上述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定义的解释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从格式条款应当作有利于投保人解释的角度而言,既然该保险条款未对弃车逃逸又不在四小时内报案的情形明确作出免责说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投保人弃车逃逸为由主张免责,并且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并未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被交警部门推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未实质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因此,本案肇事驾驶员甲某弃车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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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
马飞律师,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工作以来一直从事着法律实务工作,多年的执业生涯已积累了较强的实务经验,至今已成功办理多起诉讼案件,为企业与个人保驾护航,赢得权利、排除风险、避免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专业造就卓越,成就价值。多年执业经历,千百次法庭对阵、商务谈判和纷争斡旋,己形成独特办案风格和特点:法理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作风顽强、理性,维权态度强硬、坚决,且方法科学,讲求谋略,求真务实,特别擅长处理复杂且具挑战性的法律事务。精于商务谈判和法庭辩论,思维敏捷,应变灵活,逻辑严谨,语言准确。熟知现行法律,深谙企业成败的奥妙,擅于合法地巧用法律计谋为企业运作进行战略和战术谋划,满足客户对法律服务的高层次、个性化需求。经济腾飞需市场有序,和谐社会要法治保证,为您当顾问,做参谋,保驾护航,寻公平,求正义,共创辉煌。主要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离婚继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案件。执业理念:忠于法律、诚于事实,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厚德明法、高效务实。执业宗旨:全心全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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