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有教唆犯的犯罪类型,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教唆相关行为时,如果对相关犯罪事实没有得逞的情况,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具体判罚的标准是对照犯罪既遂来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教唆犯的未遂须以被教唆者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实行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不成立。共犯独立性说则以主观主义为基础,认为教唆犯的犯罪性和可罚性,以其自身固有的主观恶性为转移。
......教唆未遂是属于共同犯罪的,在刑法的29条中规定了,教唆犯罪会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来进行处罚,而且如果是教唆不满十八周岁人员犯罪的还会进行从重处罚。
......
(
1)被教唆人拒绝了被教唆人的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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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教唆人当时接受了教唆犯的教唆,但实际上没有进行任何犯罪活动。如果被教唆人哪怕是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也不属于“没有犯被教唆的罪”。
(
3)被教唆人当时答应实施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但实际上实施了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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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经有实施该罪的决意。即被教唆人的犯疑并非教唆者引起。该种情形下的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原则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需要注意的是:
第
一,这种情形下的教唆犯是采取得减主义,即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是予以从宽处罚还是不予以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的案情裁量。
第
二,具体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适用“减轻处罚”原则,也应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
任大文律师,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和合同事务部主任律师,法学中文双本科学历,前法官现律师,执业31年,现为专业刑辩律师,资深民法、婚法、合同法、工程建设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法律事务[程建设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刑事、民事风险防控、企业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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