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2、军队的房地产(一般是不能作为抵押物的。3、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4、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5、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6、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 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3、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高发星律师,担任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公司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等侵权责任纠纷、经济合同纠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及思考。本人曾在某大型国企工作几年,对于公司管理及风险防控有较深认识。身为律师,当以法为业、以律为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努力在法律的框架内,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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