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国并没有《污染环境法》这样的法律制度,但是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一般污染环境行为造成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轻伤,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5亩以上基本农田遭受永久破坏等情形,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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