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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更新时间: 2019-12-23 10:35:03
00:00 1′42″

律师语音内容: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患病或因公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就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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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大文律师,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和合同事务部主任律师,法学中文双本科学历,前法官现律师,执业31年,现为专业刑辩律师,资深民法、婚法、合同法、工程建设律师。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法律事务[程建设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公司法律事务、企业法律顾问及企业刑事、民事风险防控、企业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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