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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挪用公款罪数额

更新时间: 2019-12-20 16:55:30
律师语音内容:

对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标准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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