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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有哪些合法权利

更新时间: 2021-02-08 10: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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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人有哪些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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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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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丽思律师江西上饶人,毕业于景德镇大学,现执业于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龚律师本着“诚信、尽责、优质、高效”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心全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龚律师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以及自己的办案经验,努力将每一个案件办好,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从业期间办理了很多案件,尤其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刑事辩护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在已办结的案件中均收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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