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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 2021-02-27 14:06:29
律师语音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86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要件:

一、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三、债的标的具有可分性,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

四、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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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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