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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导致受助人损害会承担责任吗

更新时间: 2021-03-04 11:34:14
相关律师语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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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法人的分类

    侯玉平律师 咨询我

    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主要分为三种: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

    1.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3.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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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2″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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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

    银行卡怎么改开户行

    盛新银律师

    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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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致人重伤怎么判,需要结合行为人所造成的他人重伤的具体后果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如果是造成他人重伤并且死亡的情况的,还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体的过失致人重伤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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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值得提倡的一种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见义勇为所发生的纠纷也十分常见,所以必须对见义勇为的进行法律的规定,才能够促使人们与违法犯罪人员作斗争。那么,我国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有哪些新规定呢?小编将做出详细介绍,快来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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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见义勇为者造成的损失是否应该由见义勇为者

    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些规定可作为见义勇为索赔案件的处理依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

  • 见义勇为者的损失谁承担?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的行为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或其他财物损失的,有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侵权人予以赔偿;若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见义勇为者可以请求受益人在其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我想咨询一下见义勇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如何赔偿

    见义勇为导致第三人损害的,该第三人可以请求侵权加害人赔偿,侵权加害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其中受益人为被见义勇为行为帮助的人,加害人为加害受益人的人。如果见义勇为人有过错的,可以请求见义勇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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