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核准条件: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自愿要求结婚的;
2.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3.没有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三)核准程序:
1.提出申请,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
(4)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5)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核其申请条件;
3.检查提交的材料内容;
4.颁发《结婚证书》。
(四)收费标准: 结婚证书精装本9元/对,简装本2元/对(浙价费联[1992]127号)。
(五)核准时限:随到随办。
(六)责任人:张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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