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一)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二)核准条件: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自愿要求结婚的;

2.身体健康,不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3.没有配偶,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三)核准程序:

1.提出申请,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

(4)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5)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核其申请条件;

3.检查提交的材料内容;

4.颁发《结婚证书》。 

(四)收费标准: 结婚证书精装本9元/对,简装本2元/对(浙价费联[1992]127号)。 

(五)核准时限:随到随办。

(六)责任人:张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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