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
利息税全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新中国成立以来,利息税曾两度被免征,而每一次的变革都与经济形势密切相关。
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
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利息税征收有了转折。根据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不论什么时间存入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以后支取的,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滋生的利息要按20%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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