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职能



公安机关,是担负着国家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及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得在辖区内的镇、街道及社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⑴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⑵领导和管理和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⑶担负社会治安、国防治安、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⑷担负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工作;⑸负责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⑹管理消防和防空工作;⑺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⑻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的管理工作,等等。


  • 四级两审制
  • 一审程序
  • 财产保全
  • 专属管辖
  • 追诉时效
  • 国家赔偿
  • 假释考验期
  • 死刑复核
  • 无罪推定
  • 过失犯罪
  • 残废等级
  • 夫妻共同财产
  • 刑事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遗弃罪
  • 上诉
  • 反诉
  • 起诉
  •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