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职能
公安机关,是担负着国家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及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得在辖区内的镇、街道及社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⑴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⑵领导和管理和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⑶担负社会治安、国防治安、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⑷担负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工作;⑸负责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⑹管理消防和防空工作;⑺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⑻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的管理工作,等等。
四级两审制
一审程序
财产保全
专属管辖
追诉时效
国家赔偿
假释考验期
死刑复核
无罪推定
过失犯罪
残废等级
夫妻共同财产
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遗弃罪
上诉
反诉
起诉
举证责任